咸阳师范学院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晋升规定(试行)
来源:人事处 作者:人事处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2年02月23日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9〕5号)精神,完善教师评价机制,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陕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贯彻“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

第四条 具有较好的教学科研业务水平,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结果达到陕西省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所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等要求按照国家和陕西省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须取得相应系列所要求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 晋升高一级高校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师,任现职以来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学业导师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挂职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从事师范专业教学的50周岁以下的专任教师晋升副教授或教授职称,还须有到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经历(含指导教育实习经历),从事教学工作时间原则上为一年,时间可以累计计算。

第三章 高校教师系列

一 教授条件

第八条 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

(一)具有学士以上学位;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在晋升教授时应当具有博士学位(美术、书法、设计、音乐、体育类专业教师可放宽至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无博士学位者延迟5年申报。

(二)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第九条 教学水平

(一)受聘副教授以来,主讲过2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且每门课程讲授2遍以上。须参加评职称当年的课堂教学评优活动。

(二)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指导青年教师1名以上或指导硕士研究生1名以上。

第十条 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

受聘副教授以来,积极承担学校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任务,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

第十一条 除上述条件外,按照不同类型应具备下列1、2、3并4项中之一条

(一)以教学为主型

1.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240计划学时以上,教学效果优良(双肩挑干部及二级学院专技岗处级干部教学工作量减半)。

2.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代表作4篇以上,其中被SCI、EI、CIPI、SSCI、CSCD收录,或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且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教材1部。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纵向课题累计到款经费理科2万元以上、文科1万元以上,且主持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累计到款经费理科15万元以上、文科8万元以上;或完成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纵向课题累计到款经费理科3万元以上、文科2万元以上。

4.成果及获奖

(1)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或教学名师称号。

(2)主持校级以上教学建设项目1项(不与第3项重复计算)。

(3)获厅局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材奖1项(国家级获奖者,或省部级特等奖前4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厅局级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第1名)

(4)获课堂教学创新大赛、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微课大赛、思政课大练兵等教学竞赛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5)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政府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或专业比赛中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艺术类为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且指导教师本人获得相应指导奖励证书或以上级文件为依据;体育类专业教师作为主教练指导学生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获省级前3名2项以上或国家级前6名1项,且主教练本人获相应指导奖励证书或以上级文件为依据。

(6)获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国家级证书持有者,省部级特等奖前6名,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2名;厅局级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

(7)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

(8)艺术、体育类专业教师参加专业比赛的作品或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由全国专业协会组织的专业比赛按照省部级认定)。

(9)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不与第3项重复计算)。

(10)作为第1著者公开出版专著(国家级出版社出版)1部。

(11)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通过转让、出售、合作等方式,推广、应用、转化自主研发成果,并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学校直接收益20万元以上。

(12)主持国家基金项目1项(可与第3项重复计算,且指标单列)

(二)教学科研型

1.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200计划学时以上,教学效果优良(双肩挑干部及二级学院专技岗处级干部教学工作量减半)。

2.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代表作4篇以上,其中被SCI、EI、CPCI、SSCI、CSCD收录,或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以上。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纵向课题累计到款经费理科3万元以上、文科2万元以上,且主持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累计到款经费理科20万元以上、文科10万元以上;或完成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纵向课题累计到款经费理科5万元以上、文科3万元以上。

4.成果及获奖

(1)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或教学名师称号。

(2)主持校级以上教学建设项目1项(不与第3项重复计算)。

(3)获厅局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材奖1项(国家级获奖者,或省部级特等奖前4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厅局级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第1名)

(4)获课堂教学创新大赛、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微课大赛、思政课大练兵等教学竞赛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5)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政府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或专业比赛中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艺术类为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且指导教师本人获得相应指导奖励证书或以上级文件为依据;体育类专业教师作为主教练指导学生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获省级前3名2项以上或国家级前6名1项,且主教练本人获相应指导奖励证书或以上级文件为依据。

(6)获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国家级证书持有者,省部级特等奖前4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厅局级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第1名)。

(7)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

(8)艺术、体育类专业教师参加专业比赛的作品或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由全国专业协会组织的专业比赛按照省部级认定)。

(9)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不与第3项重复计算)。

(10)作为第1著者公开出版专著(国家级出版社出版)1部。

(11)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通过转让、出售、合作等方式,推广、应用、转化自主研发成果,并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学校直接收益30万元以上。

(12)主持国家基金项目1项(可与第3项重复计算,且指标单列)

(三)以科研为主型

1.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80计划学时以上,教学效果优良。

2.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代表作6篇以上,其中被SCI、EI、CIPI、SSCI收录,或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3篇以上。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纵向课题累计到款经费理科5万元以上、文科3万元以上,且主持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累计到款经费理科30万元以上、文科15万元以上;或完成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纵向课题累计到款经费理科8万元以上、文科4万元以上。

4.成果及获奖

(1)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或教学名师称号。

(2)获厅局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材奖1项(国家级获奖者,或省部级特等奖前4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厅局级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第1名)

(3)获课堂教学创新大赛、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微课大赛、思政课大练兵等教学竞赛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4)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政府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或专业比赛中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艺术类为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且指导教师本人获得相应指导奖励证书或以上级文件为依据;体育类专业教师作为主教练指导学生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获省级前3名2项以上或国家级前6名1项,且主教练本人获相应指导奖励证书或以上级文件为依据。

(5)获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国家级证书持有者,省部级特等奖前4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厅局级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第1名)。

(6)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

(7)艺术、体育类专业教师参加专业比赛的作品或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由全国专业协会组织的专业比赛按照省部级认定)。

(8)作为第1著者公开出版专著(国家级出版社出版)1部。

(9)主持国家基金项目1项(可与第3项重复计算,且指标单列)。

(10)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通过转让、出售、合作等方式,推广、应用、转化自主研发成果,并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学校直接收益50万元以上。

二 副教授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

(一)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在晋升副教授时应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在晋升副教授时应该具有博士学位(美术、书法、设计、音乐、体育类专业教师可放宽至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无博士学位者延迟5年申报。

(二)具有博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三)对获得博士学位前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各年度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按2年折1年计算。

第十三条 教学水平

(一)受聘讲师以来,主讲过2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且参加评职称当年的课堂教学评优活动。在教学中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教学效果优良。

(二)指导或协助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人员、硕士研究生或指导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

第十四条 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

受聘讲师以来,积极承担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任务。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实践经验,已初步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

第十五条 按照不同类型应具备下列1、2、3并4项中之一条

(一)以教学为主型

1.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260计划学时以上,教学效果优良(双肩挑干部及二级学院专技岗处级干部教学工作量减半)。

2.对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代表作3篇以上,且公开出版教材1部。

3.主持完成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教学科研课题1项(不含经费自筹项目),且主持完成横向课题累计到款3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教学科研课题1项(不含经费自筹项目),且纵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达1万元以上。

4.成果及获奖

(1)获厅局级以上师德先进个人(含师德标兵)称号或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或教学名师称号。

(2)参与国家级教学建设项目1项(排名前5名),或参与省部级教学建设项目1项(排名前3名),或主持校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项(不与第3项重复计算)。

(3)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教材奖或教学竞赛奖1项(国家级获奖证书持有者;省部级特等奖获奖证书持有者,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厅局级特等奖前4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校级特等奖前2名,一等奖第1名)。

(4)获课堂教学创新大赛,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微课大赛、思政课大练兵等教学竞赛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5)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政府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或专业比赛中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三等奖2项,且指导教师本人获得相应指导奖励证书或以上级文件为依据;体育类专业教师作为主教练指导学生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获省级前3名或国家级前6名1项,且主教练本人获相应指导奖励证书或以上级文件为依据。

(6)获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省部级以上奖项获奖证书持有者,厅局级一等奖前4名,或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7)主持完成教学科研项目累计到款经费理工科达到10万元,文科达到5万元。

(8)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9)艺术、体育类专业教师参加专业比赛的作品或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由全国专业协会组织的专业比赛按照省部级认定)。

(10)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不与第3项重复计算)。

(11)公开出版专著(省部级以上出版社出版)1部。

(12)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通过转让、出售、合作等方式,推广、应用、转化自主研发成果,并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学校直接收益10万元以上。

(13)主持国家基金项目1项(可与第3项重复计算,且指标单列)。

(二)教学科研型

1.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200计划学时以上,教学效果优良(双肩挑干部及二级学院专技岗处级干部教学工作量减半)。

2.对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代表作3篇以上,其中被SCI、EI、CPCI、SSCI、CSCD收录,或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体育、艺术、外语类专业教师有4篇核心期刊论文亦可)。

3.主持完成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教学科研课题1项(不含经费自筹项目),且主持完成横向课题累计到款5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教学科研课题1项(不含经费自筹项目),且纵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达2万元以上。

4.成果及获奖

(1)获厅局级以上师德先进个人称号或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或教学名师称号者。

(2)参与国家级教学建设项目1项(排名前5名),或参与省部级教学建设项目1项(排名前3名),或主持校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项(不与第3项重复计算)。

(3)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教材奖或教学竞赛奖1项(国家级获奖证书持有者;省部级特等奖获奖证书持有者,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厅局级特等奖前4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校级特等奖前2名,一等奖第1名)。

(4)获课堂教学创新大赛,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微课大赛、思政课大练兵等教学竞赛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5)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政府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或专业比赛中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三等奖2项,且指导教师本人获得相应指导奖励证书或以上级文件为依据;体育类专业教师作为主教练指导学生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获省级前3名或国家级前6名1项,且主教练本人获相应指导奖励证书或以上级文件为依据。

(6)获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省部级以上奖项获奖证书持有者,厅局级一等奖前4名,或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7)主持完成教学科研项目累计到款经费理工科达到12万元,文科达到6万元。

(8)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9)艺术、体育类专业教师参加专业比赛的作品或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由全国专业协会组织的专业比赛按照省部级认定)。

(10)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不与第3项重复计算)。

(11)公开出版专著(省部级以上出版社出版)1部。

(12)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通过转让、出售、合作等方式,推广、应用、转化自主研发成果,并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学校直接收益20万元以上。

(13)主持国家基金项目1项(可与第3项重复计算,且指标单列)。

(三)以科研为主型

1.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80计划学时以上,教学效果优良。

2.对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代表作3篇以上,其中被SCI、EI、CPCI、SSCI、CSCD收录,或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以上。

3. 主持完成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教学科研课题1项(不含经费自筹项目),且主持完成横向课题累计到款1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教学科研课题1项(不含经费自筹项目),且纵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达3万元以上。

4.成果及获奖

(1)获厅局级以上师德先进个人称号或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或教学名师称号者。

(2)参与国家级教学建设项目1项(排名前5名),或参与省部级教学建设项目1项(排名前3名),或主持校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项(不与第3项重复计算)。

(3)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教材奖或教学竞赛奖1项(国家级获奖证书持有者;省部级特等奖获奖证书持有者,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厅局级特等奖前4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校级特等奖前2名,一等奖第1名)。

(4)获课堂教学创新大赛,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微课大赛、思政课大练兵等教学竞赛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5)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政府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或专业比赛中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三等奖2项,且指导教师本人获得相应指导奖励证书或以上级文件为依据;体育类专业教师作为主教练指导学生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获省级前3名或国家级前6名1项,且主教练本人获相应指导奖励证书或以上级文件为依据。

(6)获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省部级以上奖项获奖证书持有者,厅局级一等奖前4名,或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7)主持完成教学科研项目累计到款经费理工科达到20万元,文科达到10万元。

(8)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9)艺术、体育类专业教师参加专业比赛的作品或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由全国专业协会组织的专业比赛按照省部级认定)。

(10)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不与第3项重复计算)。

(11)公开出版专著(省部级以上出版社出版)1部。

(12)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通过转让、出售、合作等方式,推广、应用、转化自主研发成果,并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学校直接收益30万元以上。

(13)主持国家基金项目1项(可与第3项重复计算,且指标单列)。

三 讲师及助教条件

第十六条 讲师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经过3个月以上的考核表明能胜任讲师职责工作的直接认定。

(二)具有硕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或具有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且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合格。

(三)对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前已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各年度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按2年折1年计算。

第十七条 讲师教学业务能力

(一)能够履行岗位职责,系统讲授过1门课程,经考核合格。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公共课160计划学时以上或专业课120计划学时以上,教学秘书完成80计划学时以上。

(二)有1年以上实践、实习、实训等教学实践或学生管理工作(如实验室或兼职辅导员、兼职教学秘书、班主任、科研秘书)工作经历,承担并胜任本学科主干课的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任务,熟练掌握本学科主干课程及所授课程的实验或生产实践活动或学生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讲师科学研究能力

积极参加教学、科学研究或技术创新,任现职以来,以第1作者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代表作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代表作1篇。

第十九条 助教条件

具有硕士学位,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经半年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第四章 辅导员系列条件

第二十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具有良好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有事业心、责任感,热爱学生工作;具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有良好的学术道德。认真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系统全面,工作实绩显著。

第二十一条 基本条件

(一)符合咸阳师范学院高校教师系列相应的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条件。

(二)评聘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辅导员,任现职以来需在辅导员岗位上从事学生管理工作5年以上;评聘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辅导员,任现职以来需在辅导员岗位上从事学生管理工作4年以上;评聘讲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辅导员,任现职以来需在辅导员岗位上从事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硕士学位的辅导员认定助教时需获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具有博士学位的辅导员认定讲师时需参加高校教师资格证理论考试并通过;其余参加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辅导员需获得教师资格证。

(四)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五)评聘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辅导员,年均承担不少于200名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及事务管理工作,参加校级以上业务培训不少于16学时。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系列教授业绩条件

(一)业务工作实绩

1.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和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具有指导讲师职称的辅导员开展工作的能力,组织开展针对辅导员的学生思想教育、事务管理、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的指导、培训,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有关部门的认可和肯定。 2.本人因工作实绩突出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1次;或省级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一等奖以上;或省级十佳辅导员称号;或获得其它省级表彰奖励2次以上。

3.本人因工作实绩突出获得校级表彰奖励3次。

(二)教学工作业绩

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含思想政治理论课、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心理健康教育、党课、团课等),教学效果优良,教学工作量达到年均80课时。

(三)科研工作业绩

1.具有宽厚精深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理论基础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谙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全面领会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深入的研究。

2.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思想政治教育有关的教学、科研代表作4篇以上。

3.主持完成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思想政治教育类教学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委教育工委等立项的辅导员工作研究课题或精品项目1项;或获批省委教育工委等立项的辅导员工作室建设项目,并完成评估验收。

4.主持完成思想政治教育类横向科研课题2项以上,累计到款15万元以上;或主编公开出版思想政治教育类教材或者专著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系列副教授业绩条件

(一)业务工作实绩

1.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和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具有指导讲师职称的辅导员开展工作的能力,组织开展针对辅导员的学生思想教育、事务管理、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的指导、培训,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有关部门的认可和肯定。

2.本人因工作实绩突出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1次;或省级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优秀辅导员称号;或获得其它省级表彰奖励1次以上或厅局级表彰奖励2次以上。

3.本人因工作实绩突出获得校级表彰奖励2次。

(二)教学工作业绩

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含思想政治理论课、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心理健康教育、党课、团课等),教学效果优良,教学工作量达到年均80课时。

(三)科研工作业绩

1.具有宽厚精深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理论基础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谙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全面领会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深入的研究。

2.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思想政治教育有关的教学、科研代表作3篇以上。

3.主持完成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思想政治教育类教学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委教育工委等立项的辅导员工作研究课题或精品项目1项;或获批省委教育工委等立项的辅导员工作室建设项目,并完成评估验收。

4.主持完成思想政治教育类横向科研课题2项以上,累计到款10万元以上;或公开出版思想政治教育类教材或者专著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系列讲师业绩条件

(一)业务工作实绩

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和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在学生思想教育、事务管理、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的指导、培训,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有关部门的认可和肯定。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二)教学工作业绩

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含思想政治理论课、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心理健康教育、党课、团课等),教学效果优良,教学工作量达到年均80课时。

(三)科研工作业绩

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思想政治教育有关的教学、科研代表作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思想政治教育有关的教学、科研代表作1篇。

第五章 工程实验系列

一 正高级工程师条件

第二十五条 学历、任职年限、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与能力等条件满足评审当年上级部门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科研条件

(一)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代表作4篇以上,其中被SCI、EI、CIPI、SSCI、CSCD收录,或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以上。

(二)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纵向课题累计到款经费理科3万元以上、文科2万元以上,且主持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累计到款经费理科20万元以上、文科10万元以上;或完成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纵向课题累计到款经费理科5万元以上、文科3万元以上。

第二十七条 业绩成果

完成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证书持有者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三等奖以上奖励(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并具有获奖证书。

(二)获国家发明专利。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并具有相关政府部门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并具有相关政府部门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2项以上大中型工程设计、生产项目,通过成果验收与鉴定,并获得省(部)级以上的表彰、奖励。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2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创新、设备改进、成果产业化等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并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2项以上重点新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并获得省(部)级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编制1项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2项省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该标准或规范已颁布并在全国、全省或全行业范围实施,并具有相关部门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九)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并通过省部级单位鉴定或验收。

(十)主持国家基金项目1项(可与第二十六条(二)重复)。

(十一)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通过转让、出售、合作等方式,推广、应用、转化自主研发成果,并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学校直接收益50万元以上。

二 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条件

第二十八条 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

(一)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须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二)具有博士学位,受聘中级职务2年以上;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受聘中级职务5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中级职务6年以上。

(三)受聘中级职务7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条

1.具有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

2.具有本科学历、后取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岗位工作满15年。

3.具有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岗位工作满20年。

4.后取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岗位工作满25年。

第二十九条 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业务能力和水平

(一)工程类: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过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能够指导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其技术能力得到2名同行专家以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书面认可。

(二)实验类:系统讲授或指导实验课程1门以上,或准备实验课程2门以上,完成学院安排的实验工作,能够独立创造或改善实验技术条件,主持完成过一定数量的高难度实验任务,并写出高水平的实验报告,其技术能力得到2名同行专家以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书面认可。

第三十条 除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一)并(二)项中之一条

(一)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代表作3篇以上,其中被SCI、EI、CPCI、SSCI、CSCD收录,或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

(二)成果及获奖

1.主持完成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教学科研课题1项(不含经费自筹项目);或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累计到款经费10万元以上。

2.获得厅局级以上教学、科研或教育技术成果奖1项(省部级以上奖项获奖证书持有者,厅局级特等奖前6名,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2名)。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软件著作权1项。

4.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省部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或专业比赛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第1名),指导教师本人并获得相应指导奖励证书。

5.主持国家基金项目1项。

6.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通过转让、出售、合作等方式,推广、应用、转化自主研发成果,并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学校直接收益20万元以上。

三 工程、实验系列中初职条件

第三十一条 工程、实验系列中职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

(一)学历、任职年限、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与能力等条件满足评审当年上级部门有关规定。

(二)具有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受聘初级职务2年以上。

(三)获得硕士学位前已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各年度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可按2年折1年计算。

第三十二条 工程、实验系列中职除上述条件外,满足下列选项中2项,其中第1项为必选项

(一)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协助起草或修订完成本单位工作的重要文件、有关规章制度等1份以上;或修订完成本单位工作调查报告或工作报告、规划等2份以上,且文件规范、质量较高。

(三)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或软件著作权的发明人。

(四)参编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或教材。

(五)参加校级以上研究项目。

(六)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

(七)个人获校级以上教学科研奖励。

第三十三条 工程、实验系列初职条件

(一)具有学士学位,校内岗前培训合格,经过1年以上岗位试用,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相应初级职务职责。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参加校内岗前培训合格,经半年考察表明能胜任相应初级职务职责。

第六章 其他系列

第三十四条 学历、任职年限、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与能力等条件满足评审当年上级部门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满足陕西省相应系列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和当年的规定以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正高级

主持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在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4篇以上。

(二)副高级

主持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中初级

分别满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条件。

第七章 成果认定

第三十六条 学术(教改)论文

(一)公开发表的论文指本人为第1作者,咸阳师范学院为署名单位发表的教学科研期刊论文;公开发表的论文,其刊物须明确标有“ISSN”“CN”刊号;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

(二)指导学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学生为第1作者,教师为第2作者,该论文可以按教师本人获得业绩认定。

(三)CSSCI扩展版等同于核心期刊。

(四)被SCI、EI、SSCI、CPCI、CSCD等数据库收录的非公开发表论文等同于核心期刊。

第三十七条 专著、编著、教材、软件著作权和专利

(一)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其工作量的认定必须以前言或后记中的说明为准。

(二)正式出版的教材等,须明确标注有“ISBN”书号或国际公开书号,并能从中国出版网查询。

(三)软件著作权指第一拥有人。

(四)专利指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五)省部级及以上出版社的认定参见《咸阳师范学院科研工作奖励办法》(咸师院发〔2020〕10号)文件附件《咸阳师范学院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国家级出版社、省级出版社目录》。

第三十八条 教学建设及科研项目

(一)各类教学建设及科研项目的确认,均以项目审批部门的审批结果与结题时的“结题证书”为依据。

(二)参与者需提供与立项分工任务一致、实质性参与教学建设及科研项目等佐证材料。

第三十九条 论文、专利、教改、科研等所有成果必须署名“咸阳师范学院”(与他人合作的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及成果,排名在第二位的可以降一级对待)。对于外单位调入人员,其调入前以原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署名人发表的论文、参加的科研项目及获奖成果等,可不要求署名“咸阳师范学院”,但在原单位所获成果均需提供相关有效支撑材料及文件。

第四十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以教务处统一安排下达的计划教学工作任务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有业绩和条件均须为任现职以来取得(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除外)。

第八章 转评

第四十二条 转评

(一)非高校教师系列转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在符合省厅相关文件规定条件基础上,还需满足本规定讲师、副教授和教授相对应的任职条件。

(二)其他系列转评,应在拟转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业绩满足省上及我校相关规定。

第九章 破格评审

第四十三条 年限破格

(一)仅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晋升可以进行年限破格评审。

(二)破格条件

1.任职年限

(1)具有博士学位,任讲师1年以上或具有硕士学位,任讲师3年以上者,可破格申报晋升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2)具有博士学位,任副教授2年以上或具有硕士学位,任副教授3年以上者,可破格申报晋升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2.破格晋升教授业绩条件

受聘副教授以来,积极承担学校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任务,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同时满足下列A、B并C中之一条:

A.在本专业领域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代表作8篇以上,其中4篇被SCI、EI、CPCI、SSCI收录或在CSSCI源期刊发表、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收录;或发表的代表作中6篇被SCI、EI、CPCI、SSCI收录或在CSSCI源期刊发表、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收录。

B.主持国家基金项目1项以上。

C.成果及获奖:

(1)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国家级获奖证书持有者;省部级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2名)。

(2)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哲学社会科学奖1项(国家级获奖证书持有者;省部级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2名)。

3.破格晋升副教授业绩条件

受聘讲师以来,积极承担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任务。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实践经验,已初步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同时具备下列A、B并C中之一条:

A.公开发表的代表作被SCI、EI、CPCI、SSCI收录、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4篇以上。

B.主持国家基金项目1项以上。

C.成果及获奖:

(1)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国家级获奖证书持有者;省部级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2名)。

(2)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哲学社会科学奖1项(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2名);获得厅局级政府部门科技奖、哲学社会科学奖1项(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

第四十四条 单列破格

(一)单列破格评审仅适用于申报高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评审指标单列,实行等额评审。

(二)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以下条件在职称评审中只能使用一次),可以单列破格评审。

1.主持国家级教学建设项目1项以上;或获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证书持有者,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二),一等奖(排名第一);或获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家级教学竞赛大赛二等奖以上奖励。

2.获国家级科技奖、哲学社会科学奖特等奖证书持有者,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或省部级科技奖、哲学社会科学奖一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第一)。

3.主持两项国家基金项目。

4.在Nature,Science主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SCI、SSCI一区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校内认定的权威期刊(参见《咸阳师范学院科学研究成果奖励权威核心学术刊物目录》)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在Nature,Science主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SCI、SSCI一区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校内认定的权威期刊(参见《咸阳师范学院科学研究成果奖励权威核心学术刊物目录》)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可以单列晋升副教授。

5.主持筹建校企合作实验室,完成建设经费不低于500万元;或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通过转让、出售、合作等方式,推广、应用、转化自主研发成果,并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学校直接收益500万元以上。

6.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级铜奖以上可以单列晋升副教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陕西省各级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文件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以上”“以下”“以后”等均包括本级。

第四十七条 若本规定涉及奖项不设特等奖,则本规定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对应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职改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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