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规定(试行)
来源:人事处 作者:人事处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3年07月17日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及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等专业技术职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兼顾全面、优中选优”的评审原则。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评审。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三条 我校专业技术职务的系列范围分为:高等学校教师、工程、实验、图书、档案、出版、会计、经济、审计、卫生、研究、中小学等系列。

第四条 在我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范围内、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具备相应系列职称晋升(认定)条件且截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岗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程序申请参加相应职称评审。

第五条 各系列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均须参加学校评审。具有以考代评要求的系列,中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考评结合,凭相关系列任职资格类考试合格证参加学校评审与推荐。

第六条 思政课教师及辅导员系列职称评审实行单列计划、单独评审。

第七条 非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转评高校教师系列须满足:

(一)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转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相同或相近;

(二)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环节实践,经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考核表明能胜任本专业教学工作,且具备拟转评职务任职条件;

(三)转评满一年方可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须满足陕西省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晋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学校评审未通过者,次年须提供符合评审条件的新的业绩成果方可再次申报。

第九条 在任现职期间,出现1次Ⅲ级以上教学事故,或者累计3次 = 4 \* ROMAN IV级教学事故者,其任职年限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期1年。多次出现以上教学事故者,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相应的延期年限。有谎报资历、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及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受党纪及行政处分者,出现Ⅲ级以上教学事故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因学生工作责任事故受到学校处理的,取消当年评审资格。

第十条 在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中,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师德考核出现不合格,取消当年评审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符合陕西省及学校各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现行规定所要求的学历、任职年限、考核、工作业绩等基本任职条件。

(一)任职年限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的计算按整年计算,不能跨年头。计算截止时间以当年职称评审规定的时间为准。

2.因私出国、停薪留职、休病产假(除法定假外)等原因离开专业技术岗位一年以上的人员,其离开专业技术岗位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3.凡脱产攻读学位人员,其脱产上学时间不能计算任现职年限,且脱产学习期间不得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

4.任现职后取得高一级学历人员的任职年限计算,按照陕西省相关厅局文件规定执行。

(二)继续教育要求按照陕西省相关文件执行。

(三)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人员,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核心期刊”目录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北京大学图书馆、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5家机构在申报人论文发表当期公布的“核心期刊”或“来源刊物核心库”目录数据为准。

(五)在科研项目类成果的立项和结项文件中,申报人工作角色应一致。横向课题是指由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完整经费支持并与申报人所在单位合作立项,有一定研究价值,成果能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的科研项目。

第四章 评审材料

第十二条 评审材料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主要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评审材料应当真实、可靠和完整,并能反映自己的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的评审材料应当与其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成果仅作为参考。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供的业绩成果须是任现职以来至申报当年要求截止时间完成的成果。

(一)论文、课题及成果获奖等业绩成果要求须符合陕西省及我校职称评审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教学类、科研类业绩及成果须分别经教务处、科技处审核通过方为有效。

(三)各种获奖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等须经职改办审核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申报职称评审所提供的材料,按照陕西省规定的报送目录要求整理。

(一)高校教师系列、中小学、工程技术及实验技术系列按照以下要求对纸质材料进行装袋报送:

1.评审表(认定表)、业绩表文档。要求评审表(认定表)、业绩表填写规范套印,部门推荐考核、资格审查有关意见、签署印鉴齐全,评审表(认定表)一式两份、业绩表一式一份。

2.资质类文件文档。装袋顺序依次为有效身份证明、最高学历及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批准机关签发的现任职称资格批文或证书、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继续教育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3.论文论著文档。装袋顺序依次为论文论著成果原件(包括检索检测、版权信息对比页、收录证明、论著本人撰写部分证明材料)。各类复印件、清样、打印稿、稿件录用或出版通知等不能提交作为合格成果。

4.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各项成果排列顺序分别依次为立项、结题文件、资助经费凭证等材料、本人承担项目任务相应完成的文字性佐证成果等材料原件。

5.业务(荣誉)奖励、专利成果。依次为逐项成果的证书或批文等材料原件。

以上材料分类装入牛皮纸档案袋中,每袋粘贴打印的目录封面(主要内容包括申报人所在单位、申报人姓名、申报资格名称、申报学科以及袋内材料对应目录),并在材料袋底部和两侧粘贴打印有地区或主管部门、单位、姓名、申报学科、材料袋数及顺序号(如:3-1,3-2,3-3)内容的标识字条。同时,准备与评审表内容一一对应的电子化材料,学校资格审查结束后,参加评审人员上传电子化材料及信息。

(二)非高校教师系列按照相关厅局文件规范要求,分类装袋报送材料。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机构由四级组成:各基层单位评审推荐小组、学校评审委员会学科评审组(简称“学科组”)、学校评审委员会、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简称“职改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附属中学评审推荐小组由本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党政工负责人及5-7名专家组成,评委人数不能少于9名,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组长。对于本单位高级职称人数不能满足评委规定数额的,应聘请其他二级学院相近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担任评委。评审推荐小组具体负责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进行评议,按指标推荐数,择优向学校学科组推荐。

其他单位由部门推荐、所属党委(党总支)审核,等额向学科组推荐。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原则上分为两大类,高校教师系列和非高校教师系列。高校教师系列分为两个学科组:文科组、理科组,分别由7-9名具有正教授职称专家组成;非高校教师系列分为两个学科组:工程实验组和其他系列组,分别由7-9名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组成。

各学科组具体通过审阅参评材料、听取参评人员的公开述职和答辩、评议、投票等环节开展工作,并按指标推荐数,择优向学校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十九条 高校教师系列学校评审委员会由21-25名具有正教授职称的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4名,分别由主管教学科研的校领导、文科组组长、理科组组长担任;主任和副主任组成主任委员会。

非高校教师系列学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7-19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和校领导组成。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4名,分别由相关校领导、工程实验组组长、其他系列组长担任;主任和副主任组成主任委员会。

学校评审委员会负责各系列评审及需要上报参加相关厅局评审人员的推荐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职改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成员组成,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职改办”)设在人事处,人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科学研究处、教务处、培训学院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学校职改领导小组总体负责本年度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安排和部署工作;根据岗位设置情况、资格审查结果及现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等,确定各系列评审指标,以及二级学院、学科组推荐比例或人数;审定学科组、评审委员会评委抽取办法,研究决策评审期间相关特殊性问题。

第二十一条 职改办负责职称评审组织安排、政策解释、申报人的资格审查以及统筹协调职称评审各项工作实施;教务处负责申报人教学工作量、授课门数、教改项目、教学成果、教学事故、教学类业绩成果量化赋分、教育教学类业绩的审核及评价鉴定工作;科学研究处负责申请人科研项目、成果、科研奖励、学术道德及科研业绩成果量化赋分工作等科研业绩类审核及评价鉴定工作;培训学院负责组织开展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各项工作。

第六章 评审规则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一般采取会议形式进行。各级评审组织必须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并在会前通知评审委员和有关列席及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评审推荐小组、学科组、学校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学术造诣深,熟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政策。

第二十四条 学科组及学校评审委员会专家应由与申报学科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上一届评委至少要更新三分之一,评委一般不得连续任三届。评委由职改办按照职改领导小组通过的办法抽取,校工会和监察处参与。

第二十五条 各级评审机构推荐的参评人员均须通过评委投票产生。投票要坚持“两个三分之二”投票原则,即到会评委人数需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开会;每轮投票中的“同意”票数超过到会评委人数三分之二者,方为评审有效。未出席会议的各级评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预先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评审推荐小组对资格审查通过人员的思想政治条件、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师德表现、工作业绩等方面充分评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推荐人选排序,并按指标推荐数择优向学科组推荐,被推荐人员名单须在本单位公示。

第二十七条 学科组在审阅申报材料、听取申请人的述职答辩及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两次投票:第一次不考虑指标额度,由学科组对参评人员的学术水平、业绩成果和拟晋升职务的条件是否达到评审标准进行判断,投赞成或反对票,赞成票超过学科组评委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参评人员方可参加第二次投票排序。第二次投票主要是对达到评审条件的参评人员水平程度进行区分,由学科组对第一次通过的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择优排序,将每个评委对同一个参评人员的排名次序汇总(汇总时去掉一个最高排序和一个最低排序),按升序排列所有参评人的次序总分,取够指标额度。如最后一个指标额度上有并列人员,可再对并列人员进行一次排序投票,如仍未分出结果,视为未通过,不再评审。学科组对通过评审的人员,写出评议意见,提交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八条 学校评审委员会在学科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对各学科组推荐人员的学术水平、能力、业绩进行全面审核和评议,依据指标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评委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按票数多少取够指标数。

如通过的人员达不到指标数,按剩余指标数的1.5 倍从高到低确定参评人选,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评委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按票数多少取够剩余指标数。如果仍有剩余指标,按相同方式可再进行两次投票。

如果还有剩余指标,须经主任委员会研究同意复议后,再表决一次。如仍未评出结果,视为未通过,不再评审。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量化赋分结果作为基层单位评审推荐组、学科组和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参考。基层单位评审推荐组应将本单位参评人员的量化赋分结果作为评审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三十条 学校职称评审工作启动后,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初审、学校资格审查、基层单位评审推荐小组推荐、学科组评议、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校长办公会审定等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申请参加评审人员在本单位报名,提交《咸阳师范学院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初审、考核鉴定并以会议形式做出是否同意报名鉴定意见。

第三十二条 学校职称评审工作相关部门按照相应职责接受并对各单位申报人员进行业绩和资格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资格审查通过的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材料进行公开展示,接受教职工的监督,期间相关部门对其业绩进行量化赋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评审推荐小组对本单位审查、展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进行评审,并按推荐指标数择优上报。

第三十五条 学科组会议对各单位上报人员进行评议,并按推荐指标数,择优向学校评委员会推荐。

第三十六条 学校评委会对学科组推荐的各系列参评人员进行评审。

第三十七条 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八条 对申报高校教师系列助教、讲师专业技术职务且达到认定条件的由二级学院考核合格,人事处审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其他系列认定工作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九条 职称评审要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各级评审机构的评审委员本人或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有申报职称者,应自觉或被告知回避。

第四十条 各级评审委员要严格遵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中的纪律规定,坚决杜绝各种人情关系对评审工作的干扰。凡有证据证明有托关系、打招呼等现象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人该年度的评审资格;评审委员有私下承诺参评人的,取消评委资格。

第四十一条 各级参与评审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评审的具体情况,包括评议意见、争论的问题、个人发言内容及表决意见等情况向外泄露。

第四十二条 评审过程接受教职工监督,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全程参与。教职工对评审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反映。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从陕西省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相关规定。如遇国家、陕西省政策发生变化,按新要求执行。本规定未涉及的特殊情况,由学校按照陕西省各级职称文件精神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以上”“以下”“以后”等均包括本级。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职改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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