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科学管理学校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和陕西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陕人社发〔2014〕5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继续教育是指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或经学校批准同意,教职工进行知识技能更新、工作能力拓展和提高的活动,主要包括学历(学位)提高教育和非学历(学位)教育两类。其中非学历(学位)教育包含访学、单科进修(培训)、博士后进站、继续教育培训和参加学术会议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岗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原则要求
第四条教职工继续教育应以在职为主、脱产为辅;学用一致、学科专业对口;更新知识、终身教育。
第五条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与年度教职工继续教育计划,对各二级教学单位教职工在职继续教育计划进行宏观指导,综合调节。各二级学院(部门)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需要拟定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并于每年11月报学校人事处,学校统筹安排。各单位脱产参加各类形式继续教育的教职工人数应控制在教职工总数的10%以内,每个教研室同时脱产人数应不超过教研室人数的20%。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参加继续教育的教职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安心本职工作。
3.身体健康,能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教职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者,除满足基本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校工作满两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凡完成一个学历(学位)教育过程的教职工,需在校连续工作满两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方可再次报考更高一级的学历(学位)教育。
3.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者,报考专业应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工作)相同或相近。
4.教职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者,一般不允许全脱产(学制年度内全部脱产,下同)学习;如需调转人事关系和档案者,则应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
5.教职工出国(境)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者,均须报请学校研究批准;未经学校批准出国留学者,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参加继续教育:
1.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
2.受到党纪、校纪处分期间的人员。
3.申请出国定居或申请离校期间的人员。
4.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不合格”等次的人员。
5.参加过继续教育,但未按期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人员。
第四章管理考核
第九条参加继续教育的教职工应遵守教育培训单位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合理安排时间,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条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教师,第一学年可申请脱产学习,后续各学年均须在职学习;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者,应合理安排学习与工作,一般不允许脱产学习。
第十一条教职工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不得自行变更学习的专业、时间及形式,确需变更者,须报经学校人事处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教职工完成继续教育后,须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或培训合格证、个人继续教育总结等相关材料原件到人事处办理验证和材料入档等手续。涉及到服务期变更的,与学校签订服务期限协议书。
第十三条教职工接受继续教育后应及时返回学校工作。延期十五个工作日以上不返校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如确需延期者,应在继续教育结束一个月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十四条教职工经学校批准报考,并取得学历(学位)者,与学校签订服务期限协议书后,可享受如下待遇:
1.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者,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后,学校给予1万元的生活补助。
2.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者,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后,学校提供6万元生活补助,5万元科研启动经费;仅取得博士学位者,学校提供4万元生活补贴,5万元科研启动金。
第十五条对于在境外取得学历(学位)的,脱产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公职;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方可兑现上述规定待遇,并报销1次往返机票;按期返校后,脱产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参加学校继续教育基地的公需课培训的,培训费用由学校统一承担。
第十七条列入学校年度师资培养计划,并经学校选派参加的培训、访学、课程进修和学术会议等活动,有关费用按学校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各二级学院根据本院学科建设需要安排的短期进修、培训或参加学术会议,相关费用从划拨至各二级学院的师资培训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经学校同意,工人参加技术资格升等级考试并取得等级证书后,考试报名费用由学校报销。
第二十条相关工资待遇
1.凡经学校批准参加的非学历(学位)教育,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础补贴正常享受,考核合格后,奖励津贴按照所在单位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发放。
2.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博士后进站的教职工,学校给予一年脱产学习(进站)时间,脱产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全额)和绩效工资的80%。
3.教职工出国(境)参加继续教育的,工资待遇按照《咸阳师范学院出国(境)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享受本章条款规定的待遇,已经享受的应全额或部分退回学校:
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且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未取得结业证、毕业证、学位证或技术等级证者。
继续教育后,在规定的服务期内申请离校者。
未经学校审批,擅自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者。
第二十二条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内(硕研3年,博研5年)未能按时毕业者,每延长一年相应生活补助待遇递减20%。
第六章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纳入学校年度继续教育计划的教职工,需填写《咸阳师范学院继续教育申请表》(非学历(学位)教育填写)或《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报考硕博士学历学位申请表》,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备案;科级及以上干部参加继续教育须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备案;学生辅导员参加继续教育须经党委学工部和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四条未纳入学校年度继续教育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如遇特殊情况,须报请学校研究同意。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进站或出国访学、进修等事宜均须报请学校研究同意。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原《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09〕12号)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