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各位老师:
学校已为在职教职工购买了校方责任险,若有意外状况发生,请及时联系人保公司进行理赔,具体联系人:王小小13892968583,相关事宜以人保公司解释为准,请大家告知本单位所有在职职工!
人事处
2024年7月15日
附件:节选教职工校方责任保险部分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由于 下列原因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 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内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二)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四)在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五)在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间罹患职业病。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 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 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教职员工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 反恐怖活动、暴动、动乱、内乱、骚乱;
(三)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它放射性污染,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它各种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因下列原因造成人身伤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职业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治;
(二)自残、自伤、自杀、打架、斗殴及无合法有效驾驶证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
(三)因非职业原因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
(三)配置假肢、假眼、假牙、矫形器和轮椅等辅助器具发生的费用;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任何间接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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