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博士教师引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师资队伍学历、年龄结构,根据《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陕人社发〔2017〕5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引进计划与条件
第二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学科发展、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等实际情况,科学系统论证,提出引进计划。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第三条 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德高尚。
2.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教师职业道德,能够胜任招聘岗位工作职责要求。
3.身心健康,符合招聘岗位要求。
4.在国内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或国(境)外毕业回国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博士学历学位证书。
5.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获得博士后证书。
第四条 学校引进的博士分A、B、C、D四类。
第五条 对特别优秀的博士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引进。
第三章 待 遇
第六条 学校为引进A类、B类、C类博士教师提供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为引进D类博士提供科研启动费。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分三次发放,发放时间在试用期考核合格、中期考核合格、首聘期考核合格后。
第七条 工资待遇。试用期考核合格,基本工资执行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首聘期内,绩效一般不低于讲师三级绩效工资。
第八条 未在学校购租住房者,每月发放住房补贴,发放期限3年。A类、B类、C类博士在咸阳市购买房屋可向学校预借待发放的安家费。
第九条 A类博士的配偶可参照现行《咸阳师范学院人事代理聘用与管理办法》等条款安排工作。
第四章 招 聘
第十条 人事处会同党委组织部、教务处、科学研究处以及各二级学院组织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组织考察
(四)拟录用和公示
(五)签订就业协议书
(六)入职报到、签订合同。
第五章 聘用与考核
第十二条 引进博士聘用采取首聘期和常规化聘用制度管理。
第十三条 考核形式
采取年度考核和首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一)年度考核纳入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评价体系,主要考核评价博士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二)首聘期考核分为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中期考核在工作满2年时进行,期满考核在工作满4年时进行,根据首聘期目标任务合同约定,以师德师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公共服务等为重点,对博士首聘期目标任务合同履行及作用发挥等情况进行全面督促和综合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程序
(一)年度考核
由用人单位负责,与教职工年度考核同步进行,并需另附一份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由二级学院统一提交至人事处。
(二)首聘期考核
1.人事处于每年3月发布博士聘期考核通知,公布当年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人员名单,并于当年暑假前组织完成考核工作。
2.被考核博士填写《咸阳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聘期考核表》,全面总结聘期内的岗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3.聘期考核采取工作汇报方式,由被考核博士进行述职,学校组织专家评议,填写《咸阳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考核评价表》,形成初步考核意见。
4.考核结果公示。
第十五条 首聘期考核内容
考核评价强化目标导向,注重发展性评价,严格以岗位职责与目标任务要求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品德和业绩并重,凸显实绩与学术水平。
二级学院应结合本学院学科专业发展、师资队伍建设等实际需要,充分尊重人才,制定科学合理的首聘期目标任务,目标任务不低于本学院讲师十级的聘期目标任务,同时完成学校要求的基本任务。
第六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使用
(一)首聘期内考核的结果使用
1.年度考核合格,按照聘任合同继续执行。年度考核不合格,国家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2.聘期考核
(1)聘期中期考核合格,按规定发放相应比例的安家费、科研启动费。中期考核不合格,暂停发放相应比例的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绩效工资降级发放。
(2)聘期期满考核合格,按规定发放相应比例的安家费、科研启动费。中期考核不合格但期满考核合格,发放中期、期满考核合格的安家费、科研启动费。聘期期满考核不合格,后续待遇不再发放,降低岗位聘用。
(3)聘期期满考核合格,且B类、C类和D类博士首聘期内科研业绩突出,达到高一级类别首聘期目标任务,可申请发放相应级别安家费的60%和科研启动费。
(二)延期考核。因特殊情况,经个人申请,学校研究同意后可申请延期进行首聘期考核,延期申请仅限1次且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延期考核合格,按待发放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的80%计发;延期考核不合格,待发放安家费、科研启动费不予发放。
(三)首聘期满后纳入常态化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退出机制
新进博士履职满一年,学校对其进行工作表现、师德师风、学术道德、思想品德等方面的综合考察。考察合格者,根据陕西省相关政策和学校编制空缺情况优先办理事业编制;考察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关系,追回已发放的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咸阳师范学院博士教师引进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24〕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