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来陕西创业、工作、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引进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百人计划”围绕我省发展战略目标,从2009年开始,用5—10年时间引进并重点支持200名高层次人才来陕西创新创业。
第三条实施“百人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围绕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急需开展人才引进工作,重点引进一批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
(二)使用为本。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创新体制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三)特事特办。针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不同特点,采取特殊政策措施,特别优秀和急需的可“因人设岗”、“一人一策”。
(四)统筹兼顾。坚持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引进人才,既重视引进人才的服务工作,也重视做好现有人才的服务工作。
第二章引才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是指经认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真才实学,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国(境)外引进人才每年在我省工作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国内引进人才不少于9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或国内重点高校、科研单位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近5年在国际核心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学术论文,获得国际、国内重要科技奖励,掌握重要实验方法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和项目规划管理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良好经营业绩的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承担过相关领域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或在相关产业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或工艺性难题,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省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四)我省急需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章事业平台与生活待遇
第五条进入“百人计划”的引进人才作为特聘专家,为其提供相应的事业平台与工作条件:
(一)可担任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金融机构中级以上的领导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可推荐担任国家重大专项、863、973、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负责人;可担任省重大专项负责人。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实施重大专项任务的需要,在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进行调整;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
(三)可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用于在本省开展科学研究或生产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必要时,有关部门应以特别项目形式给予支持。
(四)用人单位应结合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和人才工作机制,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保障。为引进人才提供必需的办公和实验用房、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启动经费,在团队建设、研究生招生、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第六条进入“百人计划”的引进人才作为特聘专家,享受为其提供相应的生活待遇:
(一)引进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在省外国专家局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后,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其外国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相关签证/居留许可手续。符合规定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引进的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国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5日内,为其办理2—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
(二)引进的具有中国国籍(国内)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出国、来陕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可选择在省内任一城市落户。公安机关要简化程序,予以优先办理。对于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公安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优先办理。
(三)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参加国内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参保缴费办法、在国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办法等,与中国公民有相同权利。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四)引进人才单独来陕工作的,用人单位要为其租用100平米左右的住房或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一同来陕工作的,用人单位要为其租用150平米左右的住房或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
(五)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六)引进人才的配偶一同来陕并愿意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其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调安置。
(七)引进人才的报酬和待遇,应与其能力、贡献挂钩,并随其贡献大小调整。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薪酬,由用人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回国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应为其支付的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协商确定合理薪酬。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的薪酬,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八)引进人才的子女可选择省内公办学校,或选择国际学校就读的,由工作所在地或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优先办理入、转学手续,合理收取费用。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中国籍子女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外国籍子女报考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九)进入国家“千人计划”的海外引进人才和进入省“百人计划”的引进人才,由省财政分别给予每人100万元和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助(视同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可配套其他资金,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四章工作体制与程序
第七条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成立陕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小组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金融办和省委统战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外国专家局、团省委、省科协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在省委组织部设立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作为工作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八条工作小组负责审定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落实特殊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专项办负责“百人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重点领域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高等院校人才引进工作由省教育厅牵头;科研机构(含国家和省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实验室)人才引进工作由省科技厅牵头;省属国有企业人才引进工作由省国资委牵头;省属金融机构人才引进工作由省金融办牵头;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含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工业园)人才引进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科技成果产业化、陕北能源化工基地、航空航天高技术产业基地和重大建设项目人才引进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牵头。
各牵头组织单位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实施人才引进工作。主要职责:组织制定本领域项目、学科、实验室等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组织专家对推荐进入“百人计划”人选进行评审遴选,提出建议名单;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和配套条件。
第九条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落实有关政策、建设人才信息库、实施跟踪计划、提供窗口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包括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
第十一条专项办综合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汇总形成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工作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
人才引进目录主要内容为,各领域今后5—10年的人才需求,用于引进人才的重要岗位、重点项目及经费支持计划等。
年度工作计划根据人才引进目录制定。主要内容是,各领域每年的人才引进规模、提供的主要岗位和项目、事业平台建设意见等。
第十二条推荐进入“百人计划”的人选,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用人单位根据需求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引进意向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人才引进申报书,报牵头组织单位。
(二)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和遴选,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和综合评审意见报专项办。
(三)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报工作小组审批。经工作小组批准的引进人才名单,由专项办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
(四)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30个工作日内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协助办理有关手续,落实相关政策和其他配套支持条件,保证引进人才如期到岗工作。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自荐或推荐的方式直接向专项办申报。通过自荐、其他渠道推荐,或需要以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由专项办商有关部门按程序个案处理。
第五章条件保障与日常服务
第十四条设立陕西省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省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专款,用于高层次人才来陕创业、服务的资助和有关补贴。
第十五条建立5个省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将其列入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给予一定支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探索实行国际通行的科学研究和科技研发、创业机制,集聚一批高层次人才和科研团队。
入选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者,直接纳入省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第十六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立专门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落实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的政策。
第十七条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专项办牵头,教育、科技、人力资源、发改委、财政、国资委、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为人才引进提供支持。专项办协调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金融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外专局等单位,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共建共享机制。
加强与我国驻外使(领)馆、海内外留学人员团体及留学人员的联系,及时推荐优秀人才。
充分发挥有关学会、协会和省海外联谊会、省留学人员联谊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的作用,加强同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联系,为他们来陕工作、服务牵线搭桥。
第十九条进入“百人计划”的引进人才列入省委联系的专家范围。专项办为引进人才建立档案,制定日常联系和服务办法,建立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及时掌握引进人才工作和生活的相关信息,促进人才供需双方的沟通联系。每年底,由专项办组织对引进人才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年度人才引进工作,向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条根据引进人才的工作领域和工作性质,实行弹性考核制度,避免多头评价、重复评价。具体考核工作由牵头组织单位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并将考核情况报专项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建立后期评估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
(一)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二)给予本人工资10倍以内的特聘岗位津贴。
(三)省委、省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合同,
由牵头组织单位提出意见,经工作小组批准,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地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研究制定实施本地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有针对性地引进一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有条件的地区要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等,推出一批特色项目,大力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陕西创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省级有关部门、市(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标准的,经有关部门评审后,可纳入“百人计划”,享受相关待遇。
本省进入国家“千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对在本办法实施前引进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陕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