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教师办〔2014〕5号
各高等学校:
按照《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陕教师〔2007〕39号)和《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制度(试行)》(陕教师〔2004〕66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14年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能考试与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
凡在高等学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本次考试与认定。申请人员应以所在学校为单位集中报名考试。已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原则上不再受理。
二、申报条件
1.身份及学历学位条件。(1)高校在职专任教学人员;(2)取得国民教育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且具备学士及以上学位。
2.品德及身心条件。(1)品德良好。须填写《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附件2)并经学校人事部门鉴定盖章;(2)体检合格。体检使用《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2012年修订)》(附件3);(3)普通话达标。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从事汉语语言教学和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
3.岗前培训及任教条件。(1)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暨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2)系统讲授1门次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主要课程,评价良好。
4.补充条件。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申请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与现任教学校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聘期应不少于两年);(2)工资关系在现任教学校,人事档案由学校统一委托至市级及以上人才代理机构。
5.以下四类人员不在受理范围:(1)2014年5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高校教师;(2)高校兼职教学人员;(3)高校教辅人员;(4)非本校教职工及其他社会人员。
三、工作安排
1.组织报名。3月底前,各校组织报名,普通话证件审查、思想品德鉴定和体格检查,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附件1、2、3),备齐基本材料(含复印件,其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应使用A3纸型正反印制;其余表格及复印件均要求使用A4纸型,可正反印制)。各校应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并对相关复印件加盖学校教师资格认定部门公章。
2.资格审查。4月1日至4月15日,各校应将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4),学历学位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单,体检表,申请人2013—2014学年度教学计划或证明材料原件等报省教育厅审查。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在职人员还应提供人才代理机构统一出具的教师人事关系证明材料、任教课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技能考试。4月20日—5月20日,考点高校(附件5)应按规定项目(附件6)组织划定高校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可设立若干学科评议组,每组由3—5名相关学科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组成,设组长1名;学科评议组专家及工作人员由考点学校负责抽取,其余学校应积极配合。考点高校应于5月25日前将本考点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合格人员成绩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4.资格认定。5月26日至31日,各高校负责通知专业技能考试合格人员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注册申请。省教育厅于6月5日前将申请人员网报基本信息表反馈给各高校。各校教师资格认定部门在核查人数及信息无误后于6月10日至15日报省教育厅进行确认、数据处理与编号。6月25日前,省教育厅下发合格人员名单及教师资格证书编号。
5.证书发放及资料存档。另文通知。
四、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标准为:120元/人。各校应于4月15日前将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缴至省教育厅信息与学校保障工作处(仅接受银行卡支付)。
五、有关要求
1.各高校要严把学历、学位审核关,及时为本校专任教学人员办理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党校学历(除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生的专业外)不能作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获得国外学历、学位,须有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2.各高校要严把资格审查关,不得接受申请资料不齐全的申请。凡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一律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所有学校不得为本校非教学人员和校外人员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如有发现并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联 系 人:韩润社杨红庆
联系电话:029—88668691
电子信箱:snjszgzx@126.com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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