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外聘与返聘专家教授聘用管理办法
咸师院发〔2016〕25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校内外优秀学者、专家、杰出人才对我校学科建设、科学科研、人才培养以及师资队伍建设的积极作用,加强我校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的交流与合作,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外聘教授是指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其中兼职教授分为校聘兼职教授和二级学院聘兼职教授两种类型。名誉教授是学校授予的最高荣誉性学术称号,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是学校根据学科建设与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设立的承担一定任务的学术职务,主要用于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担任教授,参与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三条返聘教授主要是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采取返聘方式聘用我校部分退休教授继续承担教学及科研工作。
第四条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和校聘兼职教授聘用,根据需要不受学校岗位设置范围限制;二级学院院聘兼职教授、返聘教授应在本单位岗位设置范围内,按需聘用。
第二章聘任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名誉教授授予对象为能够在学校发展建设的顶层设计,扩大学校影响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国内外公认的专家和知名人士。
第六条特聘教授的聘任对象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在社会科学领域具有杰出成就的专家学者。每年能有一定的时间来校指导学科规划、专业建设、师资培养、科学研究以及参加重要学术会议、重大庆典活动等。
第七条客座教授的聘任对象为国外大学教授、研究机构专家,在国际具有较高声誉和较大影响的具有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士。每年能有一定的时间来校讲学、做学术报告以及与学校合作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等。
第八条兼职教授聘任对象为国内其他大学或科研机构、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具有突出贡献的社会著名人士。每年要有一定时间来校从事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包括为学生讲授课程、开设学术讲座,参与学校科研项目申报、研究及报奖工作,以学校名义发表学术成果,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基地建设等。
(一)校聘兼职教授对象为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受聘于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以上、党政机关厅局别级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副职以上职务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
(二)二级学院院聘兼职教授对象为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返聘教授主要由二级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从退休前已聘任为我校教授岗位的教师,年龄在65岁以内,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应教学、科研任务的退休教授中进行选聘,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
(二)退休前为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或优秀教师。
(三)退休时承担有国家级和教育部教学与科研项目。
(四)教学能力突出,退休前为学校学科带头人,或省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十条校聘外聘教授聘任程序
(一)由学校或拟聘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及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提出申请,由拟聘单位组织拟聘人员填报《咸阳师范学院外聘、返聘教授聘用申请表》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
(二)人事处审核并提出聘用意见,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聘任;对于拟聘任的境外专家,需经国际交流处签署意见。
(三)人事处会同拟聘单位与受聘者签订协议,校长(或校长委托的校领导)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二级学院院聘外聘教授和返聘教授聘任程序
(一)由拟聘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及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经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提出申请,填写《咸阳师范学院外聘、返聘教授聘用申请表》,并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根据聘用单位的意见和申请人条件,结合岗位需要情况,提出聘用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二级学院院长与受聘人签署聘用协议书,同时颁发聘书。
第十二条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根据实际需要时间来确定受聘时间。兼职教授、返聘教授学校每年6月上旬集中受理聘用申请。
第四章聘任期限
第十三条名誉教授不设聘期,一经授予即为终身荣誉;特聘教授的聘期为3年;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聘期为2年。返聘教授聘用期限一般为1年。累计聘用时间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一个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续聘,但应及时办理续聘手续。拟续聘的二级学院应在聘期期满前2个月内主动与受聘人沟通,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未办理续聘手续的,聘用关系自动解除。
第五章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外聘教授、返聘教授纳入学校和二级学院师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范围;二级学院负责对本单位外聘、返聘教授进行日常联系、管理服务和聘期内考核。
第十六条各二级学院应积极为外聘教授、返聘教授开展实质性工作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推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七条外聘教授、返聘教授有义务按照协议规定,积极承担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第六章待遇条件
第十八条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和校聘兼职教授薪金报学校同意后,由学校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支付。
第十九条二级学院院聘、返聘教授费用由设岗单位据其工作业绩与本人协商确定,并由设岗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院外聘教授、返聘教授聘用、管理与考核细则。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原《咸阳师范学院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管理暂行办法》(咸师院人字〔2007〕第11号)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