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医保发〔2012〕4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2011年我市开展的转院参保职工在西安部分医院持卡就医结算工作,为方便我市参保职工、确保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扩大持卡就医结算覆盖面,方便异地安置在西安参保职工(指办理过《咸阳市异地安置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人员)就医,市医保中心决定从2012年3月1日起,凡异地安置在西安的参保职工,所选择的定点医院有下列医院(西京医院、唐都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一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二医院、陕西省人民医院、陕西省结核病防治院、陕西省肿瘤医院、西安高新医院、长安医院、解放军三二三医院、陕西省武警总队医院、西安市第四医院)中的一家,患病后即可持卡在所选医院就医(就医前应先在医院医保科登记),出院时直接与医院结算,异地人员只需支付按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自付费用。除此外,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用支付仍按原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咸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