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我校副高级以上职称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集中管理清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人事处 作者:人事处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9年04月03日 00:00

关于开展我校副高级以上职称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集中管理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的集中管理工作,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再次开展我校副高级以上职称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的集中管理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管理的证照类型

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清查范围

各二级学院、各单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在职教职工(不包括处科级干部)。

三、清查内容及时间安排

1.各二级学院、各单位对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在职教职工办理的因私出国(境)证照逐一核实,填写《副高级以上职称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登记表》(见附件)。已经上缴至人事处集中管理的证照本次统一登记。

2.以前未上缴证照的人员,本次集中清查时,必须将证照由所在单位登记后统一上缴至人事处集中管理。

3. 各二级学院、各单位于4月12日前将《副高级以上职称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登记表》纸质版、电子版报送人事处,证照上缴至人事处。

四、有关要求

1.集中收缴因私出国(境)证照是一项政治性、纪律性很强的工作,各二级学院、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因私出国(境)证照的核实、登记、上缴和集中管理工作。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因私出国(境)证照。对因证照丢失不能按时上缴的,须由本人做出书面说明,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盖章后报人事处。

3.学校将对不按要求上缴因私出国(境)证照的个人依据上级要求做出相应处理,对清查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

联系人:殷敏 联系电话:33722276

附件:《副高级以上职称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登记表》

党委教师工作部 人事处

2019年4月3日

附件:

副高级以上职称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姓名

职称/职务

任职时间

身份证号码

持有因私证照情况

因私证照集中保管情况

备注

1

因私护照号码

港澳通行证号码

台湾通行证号码

2

因私护照号码

港澳通行证号码

台湾通行证号码

3

因私护照号码

港澳通行证号码

台湾通行证号码

备注:1.此表信息必须如实填写,不得有误;2.凡以前已经上缴证照的,在“因私证照集中保管情况”栏填写“是”,本次集中上缴的填写“否”。

单位领导签字: 经办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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