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集中保管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保管的证照类型
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统一保管范围
各单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教职工(指人、财、物、涉密管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下同)。
三、保管、 申领办法
1.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教职工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照由人事处统一登记保管。
2.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职工及特殊岗位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寒暑假提前1个月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递交人事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可到人事处办理证照领用手续。
3.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教职工出国(境)返回后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本人因私证照上交人事处。
4.如因私证照过期需换发,可由本人申请取回办理新证照。由本人提出因私证照申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申领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将新办理的因私证照交人事处保管。
5.对不再属于登记备案范围的人员,在办理完撤销备案手续(每年由国际交流处办理撤销备案2次,分别是6月和12月)后,可申请领回本人因私证照。
四、有关要求:
1.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交因私证照。
2.对因丢失不能按时上交因私证照的教职工,须由本人作出书面说明,本人所在部门出具证明报人事处。
3.对其它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上交因私证照的教职工,由本人所在部门出具情况说明报人事处。
联系人:殷敏
联系电话:33722276
人事处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