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集中保管的通知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年03月29日 16:11

关于对副高级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集中保管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保管的证照类型

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统一保管范围

各单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教职工(指人、财、物、涉密管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下同)。

三、保管、 申领办法

1.副高级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教职工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照由人事处统一登记保管。

2.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职工及特殊岗位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寒暑假提前1个月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递交人事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可到人事处办理证照领用手续。

3.副高级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教职工出国(境)返回后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本人因私证照上交人事处。

4.因私证照过期需换发可由本人申请取回办理新证照。由本人提出因私证照申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申领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将新办理的因私证照交人事处保管。

5.对不再属于登记备案范围的人员,在办理完撤销备案手续(每年由国际交流处办理撤销备案2次,分别是6月和12月)后可申请领回本人因私证照。

四、有关要求:

1.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交因私证照。

2.对因丢失不能按时上交因私证照的教职工,须由本人作出书面说明,本人所在部门出具证明报人事处。

3.对其它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上交因私证照的教职工,由本人所在部门出具情况说明报人事处。

 

     联系人:殷敏

     联系电话:33722276

 

 

                                                人事处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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