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改善师资队伍学历结构,加强一流学院建设,增强我校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建设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 号)和陕西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陕人社发〔2014〕5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继续教育是指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或经学校批准同意,教职工进行知识技能更新、工作能力拓展和提高的活动,主要包括学历学位提高教育和非学历学位教育两类。其中非学历学位教育包含访学、单科进修(培训)、博士后进站、继续教育培训和参加学术会议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 原则要求
第四条 教职工继续教育应以在职为主、脱产为辅;学用一致、学科专业对口;更新知识、终身教育。
第五条 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与年度教职工继续教育计划,对各二级学院教职工在职继续教育计划进行宏观指导,综合调节。各二级学院(部门)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需要拟定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并于每年11月报学校人事处审批后统筹安排。各单位脱产参加各类形式继续教育的教职工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教职工总数的10%以内,每个系(教研室)同时脱产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系(教研室)人数的20%。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参加继续教育的教职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安心本职工作。
3.身体健康,能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教职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者,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校工作满两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者,报考专业应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工作)相同或相近。
3.教职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一般不允许全脱产(学制年度内全部脱产,下同)学习。如需调转人事关系和档案者,则应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 4.教职工出国(境)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均须报请学校研究批准;未经学校批准出国留学者,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参加继续教育:
1.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履行岗位职责。
2.受到党纪、校纪处分期间的人员。
3.申请出国定居或申请离校期间的人员。
4.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不合格等次的人员。
5.参加过继续教育,但未按期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人员。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九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教职工应遵守教育培训单位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合理安排时间,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条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教师,国(境)内第一学年可申请脱产学习,后续各学年均须在职学习;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者,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合理安排学习与工作,一般不允许脱产学习。
第十一条 教职工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不得自行变更学习的专业、时间及形式。确需变更者,须报经学校人事处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 教职工完成继续教育后,须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或培训合格证、个人继续教育总结等相关材料原件到人事处办理验证和材料入档等手续。涉及到服务期变更的,与学校签订服务期限协议书。
第十三条 教职工接受继续教育后应及时返回学校工作。延期15个工作日以上不返校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如确需延期者,应在继续教育结束一个月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十四条 教职工经学校批准报考,并取得学历学位者(以证书落款时间为准),可享受如下待遇:
1.国(境)内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者,从入学之日起5年内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者,学校提供10万元生活补贴,8万元科研启动费。仅取得博士学位者,学校提供6万元生活补贴,8万元科研启动费。超过5年取得博士毕业证和学位证者,每推迟一年(自然年),则扣减2万元生活补贴,科研启动费不变。
2.国(境)外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者,从入学之日起5年内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博士学历学位认证书后,学校提供12万元生活补贴,8万元科研启动费,并报销1次往返机票。超过5年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博士学历学位认证书者,每推迟一年(自然年),则扣减2万元生活补贴,科研启动费不变。
3.国(境)外非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者,从入学之日起5年内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博士学历学位认证书后,学校提供10万元生活补贴,8万元科研启动费,并报销1次往返机票。超过5年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博士学历学位认证书者,每推迟一年(自然年),则扣减2万元生活补贴,科研启动费不变。
4.按期返校后,脱产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 参加学校继续教育基地的公需课培训的,培训费用由学校统一承担。
第十六条 列入学校年度师资培养计划,并经学校选派参加的培训、访学、课程进修和学术会议等活动,有关费用从人事处师资培训经费报销。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院学科建设需要安排的短期进修、培训或参加学术会议,相关费用从二级学院的学科建设经费报销。
第十八条 经学校同意,工人参加技术资格升等级考试并取得等级证书后,考试报名费用从人事处师资培训经费报销。
第十九条 相关工资待遇
1.凡经学校批准参加非学历学位教育者,正常享受基本工资和80%的绩效工资,20%的绩效工资划拨所在单位分配。
2.参加国(境)内学历学位教育或博士后进站的教职工,学校给予1年脱产学习(进站)时间,脱产期间正常享受基本工资和80%的绩效工资,20%的绩效工资划拨所在单位分配。
3.教职工国(境)外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校给予2年脱产学习时间,脱产期间正常享受基本工资和80%的绩效工资,20%的绩效工资划拨所在单位分配,但必须由校内在编在岗教职工作为其担保人并签订书面担保书,否则暂停其国(境)外继续教育期间的全部工资待遇。若毕业后不按时返校报到,学校将从担保人工资待遇中扣除已支付给国(境)外继续教育者的费用。
第二十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享受本章条款规定的待遇,已经享受的应全额或部分退回学校:
1.继续教育期间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且年度考核不合格。
2.未取得结业证、毕业证、学位证或技术等级证者。
3.未经学校审批,擅自参加继续教育者。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取得攻读博士学位入学资格后,需与学校签定博士服务期协议。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纳入学校年度继续教育计划的教职工,需填写《咸阳师范学院继续教育申请表》(非学历学位教育填写)或《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报考硕博士学历学位申请表》,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备案;科级及以上干部参加继续教育还须经党委组织部审核,报人事处审批备案;学生辅导员参加继续教育还须经党委学工部审核,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未纳入学校年度继续教育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如遇特殊情况,须报请学校研究。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或出国访学、进修等均须报请学校研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原《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咸师院党发〔2019〕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