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师院发〔2018〕36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管理,维护人才队伍稳定与发展,保障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等工作的正常需要,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服务期分类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包括基础服务期和继续教育服务期、出国(境)服务期、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服务期和其他服务期。
第四条 基础服务期是教职工入职时与学校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教职工入职后接受继续教育、出国(境)、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项目分别增加的服务期,与基础服务期累加计算总服务期。
第五条 基础服务期具体标准为:
1.高级职称、博士基础服务期为10年;
2.中级职称、硕士基础服务期为8年;
3.其他人员基础服务期为6年。
4.学校安排配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服务期在上述基础上延长2 年。
第六条 继续教育服务期是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接受继续教育的服务期限,包括国内外攻读学历(学位)、访学、博士后进站、单科进修等类别。具体标准为:
1.在职取得学历(学位)后服务期分别为博士5年、硕士3年。
2.访学、单科进修等脱产时间不足1年的,服务期为2年;脱产时间在1年及以上的,服务期为3年。
3.博士后出站后服务期为4 年。
第七条 出国(境)服务期是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经学校批准出国(境)结束后须履行的服务期限。具体标准为:出国(境)半年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为3年。出国(境)半年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为2年。
第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服务期是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后须履行的服务期限。具体标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服务期分别为9年、7年、5年和3年。
第九条 其他服务期是指除以上类别外,学校认为有必要规定服务期的,按有关规定或协议确定其服务期限。
第三章 服务期计算规则
第十条 服务期计算
总服务期=基础服务期+继续教育服务期+出国(境)服务期+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服务期+其他服务期
第十一条 各类服务期起算时间
1.基础服务期从专业技术人员进校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
2.继续教育服务期一般应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结束返校之日起计算。
3.出国(境)服务期从专业技术人员回校报到之日起计算。
4.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服务期从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之日后计入总服务期限计算。
5.其他服务期从学校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几类服务期分别计算累加,互不冲抵;除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服务期外,同一类别的服务期累加计算。
第十三条 非基础服务期的其他类别服务期与基础服务期有重叠的时段,其重叠时段不计入相应类别的服务期中。
第十四条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服务期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计入服务期限:
1.请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者;或请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以上者。
2.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3.经学校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五条 教职工脱产继续教育期间和教职工违反纪律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期间内不计入总服务期。
第四章 服务期管理及违约处理
第十六条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服务期限发生变化的时间节点,均应与学校签订服务期限协议。如未签订协议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服务期内,学校不受理教职工提出的离校申请。仍坚持离开学校的,经所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本人向学校提交服务期未满补偿承诺书后方可启动离校程序。
第十八条 服务期未满离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缴纳服务期补偿费,停止其科研启动经费报销并收回剩余部分,交回学校有关资产。引进人才基础服务期未满的、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服务期未满的,须分别退回学校支付的全部安家费、硕士博士继续教育生活补贴。
第十九条 服务期补偿费=未履行服务期限×补偿标准。
1.基础服务期、继续教育服务期、出国(境)服务期的补偿标准均为每人每年10000元。
2.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服务期的补偿标准为:进入我校后晋升副高、正高职称的补偿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0元,晋升初级、中级职称的补偿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3.因特殊原因,进入我校工作未满两年(含两年)申请离校的,可不承担服务期补偿费。
第二十条 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申请离校的,按照继续教育期满后相应服务期标准计算继续教育服务期。
第二十一条 已购买校内住房的离校人员,要按学校有关房改政策将住房退售给学校;租住学校住房的,要交回住房;要交回由学校出资购置的电脑等科研、教学和办公设备;交回学校配备的工作间。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服务期未满而调离者,分别计算相关违约责任。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离校人员所缴纳的服务期补偿费,全部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专项经费。
第二十四条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申请离校期间,仍需服从单位安排,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或离岗者,学校将按旷工对待,并按照学校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封存档案,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学校权益。
第二十六条 申请调离学校者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言行和超越程序的行为。如有违反且不听劝告者,除批评教育外,学校视其情况按校纪校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原咸师院发〔2016〕23 号文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