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师院发〔2018〕3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 号)、《陕西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陕人发〔1997〕10 号)、陕西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代理工作的意见》(陕人发〔2001〕20 号)和《关于印发< 陕西省省属高校用人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教规范〔2014〕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人员是指学校在岗位设置范围内,公开招聘并签订人事代理聘用合同的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权力、责任及义务等,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条款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主要聘用在部分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品学兼优,仪表端正,身心健康。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本科和硕士阶段毕业院校均为具有博士授予权的高等院校,或艺术类、体育类专业院校。
2.硕士阶段毕业院校为教育部认可的国(境)外高等院校,学制不低于2年;第一学历须为教育部认可的国(境)外本科院校毕业,或国内具有博士授予权的高等院校,或艺术类、体育类专业院校毕业。
3.本科阶段毕业院校为教育部认可的国(境)外高等院校;硕士毕业院校为国内具有博士授予权的高等院校,或艺术类、体育类专业院校毕业。
4.因学科专业或岗位实际情况需要,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本科阶段毕业院校可适当放宽至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二类本科及以上,硕士阶段须为具有博士授予权的高等院校或艺术类、体育类专业院校。
(三)首次聘用年龄一般不超过28 周岁,具有符合岗位特殊要求相关工作经历,条件优越者,年龄可放宽至30 周岁。
(四)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的专任教师,其配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0 周岁。
第六条 人事代理人员必须在学校核定的各单位编制和岗位数范围内聘用,不得超岗位数聘用。
第七条 人事代理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一个聘期为3年,首次聘用试用期为6个月。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须委托至相关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第八条 《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合同》(以下简称《聘用合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其主要内容包括聘用岗位、聘期、试用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终止、解除及违约责任等方面。
第九条 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 《聘用合同》经双方签字和相关人才交流中心签证后生效。符合就业派遣规定的硕士毕业生,可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派遣手续。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人员应按照聘用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工作安排或岗位调整,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学校对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按照校内事业编制人员考核办法考核;在聘用期满时,由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依据受聘岗位聘期目标进行聘期考核。
第十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年度考核及聘用期满考核均为称职以上者可申请续聘。具备续聘条件者,应在聘期满前3个月,经本人申请,所在用人单位考核同意,学校审批,签订续聘合同。
第十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一般不得调换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调换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须报学校人事处批准后方可调换。
第十五条 学校人事处每年定期将人事代理人员考核材料、工资变动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材料转交人事关系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六条 人事代理人员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人事代理人员:
(一)患重病或身体原因,不能从事所聘岗位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所聘岗位撤销的。
(三)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七条 人事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一)受聘时隐瞒或虚报情况,聘用后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旷工或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5 个工作日,或1 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0 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学校许可,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或离岗进修学习的。
(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校内用人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伪造学历学位、成绩单、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学校的。
(七)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
(八)其他违反学校教职工纪律处分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人事代理人员可申请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学校或用人单位未履行聘用合同有关约定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人事代理合同自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
(二)合同期内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合同期内受聘人员死亡。
(四)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期未满,人事代理人员因个人原因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或受聘人员未按聘用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人事代理人员聘期届满未续聘者或聘用合同终止、解除者,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与学校不存在任何关系。
第二十二条 薪酬标准
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内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福利待遇,根据受聘岗位,参照校内事业编制内同类同级岗位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
(一)学校参照社会保险业务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为人事代理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参照校内事业编制人员标准,具体缴费事宜以业务管理部门要求为准,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由学校代扣代缴。
(二)凡涉及起薪之月之前、合同期满之后与学校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其上述社会保险问题,自行负责。
第二十四条 职称晋升
(一)人事代理人员申请,参加学校受聘岗位相应系列的职称评审,评审办法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为准。
(二)人事代理人员通过社会机构获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任职资格须经学校职改部门重新认定后,学校依据岗位设置要求及工作需要择优聘任。
(三)学校鼓励人事代理人员报考国家确定的各种执业资格考试,提高自身职业技能。
第二十五条 其他事项
(一)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在培训进修、考核奖惩、休息休假、子女入托与附中上学、加入工会或党团活动等方面与校内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二)人事代理人员不参与校内集资建房或分配住房。
第二十六条 受聘在专任教师岗位的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者,聘期年度考核称职,业绩突出的,经学校研究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录用手续,进入事业编制管理,人事关系和档案转入学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编制与岗位空缺情况,每年9月向学校申报下一年度岗位需求计划,经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根据学校批准的岗位需求计划,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明确工作岗位职责和不低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聘用条件,向社会发布公开招聘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人事处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招聘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资格筛选和审查,通过笔试、面试等环节,对有关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考察,提出拟聘用人选。
第三十条 拟聘用人选经校内公示无异议,体检和心理测评合格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人事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 校管独立法人单位聘用人事代理人员,需向人事处报岗位设置、聘用计划和岗位职责,经人事处审核和学校同意后,参照本办法实施聘用。所聘人员各类相关费用由聘用单位自行承担,所发生的劳务纠纷,由聘用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十二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所产生的教学、科研等各类成果归属咸阳师范学院所有,并须遵守学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原《咸阳师范学院人事代理人员聘用与管理办法(试行)》(咸师院发〔2016〕11号)、《咸阳师范学院人事代理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咸师院发〔2016〕45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凡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