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人才强校”战略,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个人专长充分发挥的良好氛围,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学术骨干,加强学校学术后备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骨干是由学校按程序组织遴选、坚持“高标准、高质量、严要求”的原则。
第二章 遴选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 学术骨干每届选拔30名左右(每个学科2-3名),每届任期五年。若某一学科按照申报条件选拔不出符合要求的人选,学术骨干可暂时空缺
第四条 遴选范围
在一线从事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中青年骨干人才。
第五条 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政治思想素质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遵纪守法,模范遵守校级校规,师德师风表现良好,近五年师德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2.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扎实而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治学严谨,善于合作,学术思想活跃,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教学效果优秀。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40周岁。
4.教学和科研业绩优良,具有良好的学术潜力。
(二)必备条件
近五年达到下列条件中的任意2项
1.主持并完成不少于2项的厅局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
2.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以“北大核心”为准,下同)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3.获厅局级教学科研成果奖2项以上。
4.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
5.公开出版著作或教材1部。
第六条 遴选程序。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填写《咸阳师范学院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申报表》,并附相关成果证明材料。
(二)推荐。申请人学科所在二级学院初审,上报人事处。
(三)初审。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会同学科办、教务处、科研处等单位进行初审。
(四)评审。校学术委员进行评审。
(五)公示。对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的人员进行公示。
(六)审定。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第三章 职责及目标
第七条 学术骨干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与学校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完成规定工作任务。
(二)协助学科带头人制定本学科发展规划,积极参加本学科建设与科研活动。
(三)在聘期内至少参加本学科学术交流活动3次。
(四)在聘期内完成以下任务中的任意2项
1.主持完成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
2.获校级以上纵向科研经费资助(自然科学类不低于2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不低于1万元)。
3.获厅局级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
4.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5.公开出版学术专著(省部级以上出版社出版)或教材1部。
第四章 考核及待遇
第八条 考核
(一)考核内容
学术骨干的考核分中期考核和终期考核,主要包括思想政治道德表现、工作实绩和对学科发展的贡献等方面。
(二)考核程序:
1.学术骨干填写《咸阳师范学院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考核表》,向学院提交有关材料。
2.二级学院对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人事处。
3.人事处会同学科办、教务处、科研处等单位进行复审。
4.校学术委员会评议。
5.公示。
6.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三)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不合格者直接淘汰;考核结果合格以上者可进入下一轮学术骨干遴选;考核优秀者优先推荐入选校级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
第九条 待遇
(一)学校每年为每位学术骨干提供科研与学术活动经费1万元,用于学术骨干在国内外研修、访问、学术会议和资料费开支等。
(二)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术骨干资格和相应待遇: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法律制裁者。
2.在学术研究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
3.发生严重教学、科研事故或师德失范者。
4.不接受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者。
5.因个人责任给学校造成名誉和经济方面重大损失者。
6.终止与学校聘任关系者。
7.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学术骨干职责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教学科研成果除特别说明外,申请人应为独立完成或第一完成人,我校为第一标注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咸阳师范学院“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实施办法》(咸师院发〔2016〕3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