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 培养实施办法
来源:人事处 作者:人事处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2年04月12日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一批在省内外具有重要学术影响力的学术人才,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在学科建设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我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水平,根据我校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选拔旨在优化学科队伍,凝练学科方向,构建学科平台,提升科研水平,培养优秀人才,不断提升学科的综合实力,建立学科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三条 学科带头人是指能够把握学科发展方向,引领学科发展,具有较强教学和科研组织能力,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和实施学科建设工作的领军人才;学术带头人是指在学科的某一研究方向拥有出色的学术成果,熟悉本学科的现状和发展方向,有一定科研和开发能力的人才。学术带头人是学科带头人的参谋,协助推进本学科教学和科研工作,共同促进学科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遴选与管理坚持“德才兼备、公开公正、注重实绩、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遴选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遴选根据学校的学科建设需要,统一组织开展,原则上每五年遴选一次。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原则上每个学科设学科带头人1名、学术带头人2-3名。若某一学科选拔不出符合条件的人选,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可暂时空缺。

第六条 遴选范围

学校在职在岗的相应学科的教学和科研人员,一般不得跨学科申请。遴选以学校重点学科、扶持学科为依托进行。申请学科一般为一级学科(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版)》为依据)。

第七条 学科带头人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遵纪守法,模范遵守校级校规。师德师风表现良好,近五年师德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2.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勇于开拓创新,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善于团队合作。学术造诣深厚,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现状与发展动向,能对学科发展提出有价值的研究思路,在省内外同类学科或整个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

3.年龄应能履职满一个聘期,且具有正高级职称(45岁以下应同时具有博士学位)。

4.身心健康、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主动。

(二)必备条件

近五年的教学科研业绩应满足以下5项条件中的任意2项

1.主持国家级教学或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教学或科研资助项目2项。

2.近五年累计到账横向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5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15万元以上。

3.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科研成果奖(证书持有者);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5)或二等奖(排名前3)或三等奖(排名第1)。

4.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在CSSCI源刊发表或被SCI、SSCI收录论文4篇以上。

5.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做为省部级以上创新团队带头人;或入选省部级以上人才工程项目。

第八条 学术带头人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遵纪守法,模范遵守校级校规,师德师风表现良好,近五年师德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2.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勇于开拓创新,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团队合作。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现状与发展动向,能对学科发展提出有价值的研究思路,在省内外同类学科或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

3.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4.身心健康、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主动。

(二)必备条件:

近五年的教学科研业绩应满足以下5项条件中的任意2项

1.主持省级及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1项。

2.近五年累计到账横向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2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10万元以上。

3.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科研成果奖(证书持有者);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7)或二等奖(排名前4)或三等奖(排名前2)。

4.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在CSSCI源刊发表或被SCI、SSCI收录论文3篇以上。

5.在获批的厅局级以上科研平台、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中排名前2位;或在获批的省部级以上创新团队中排名前3位;或入选厅局级以上人才工程项目。

第九条 遴选程序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填写《咸阳师范学院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申报表》,并附相关成果证明材料。

(二)推荐。申请人学科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审核,推荐上报人事处。

(三)初审。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会同学科办、教务处、科研处等单位,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初审。

(四)评审。校学术委员评审,提出拟入选人员。

(五)公示。对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的人员进行公示。

(六)审定。对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拟聘任人员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第三章 职责与任期目标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职责与任期目标

(一)在各二级学院的领导下,承担本学科建设工作任务,制定本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凝练研究方向,组建学科梯队,形成具有较高水平的团队。

(二)指导本学科成员开展教学与科研工作,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三)负责本学科教学、科研、实验、实训等平台和基地建设。

(四)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掌握国内外学科发展动态。每年组织开展本学科学术报告会不少于1场。

(五)积极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校级重点学科与其他高校签订研究生培养协议不少于2个,或每年指导的研究生不少于2人;校级扶持学科与其他高校签订研究生培养协议不少于1个,或每年指导的研究生不少于1人。

(六)组织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特色优势学科和硕士点的申报工作,每年向人事处提交学科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报告,自觉接受学校的检查、考核与评估。

(七)学科带头人个人在一届任期内至少完成本学科以下7项任务中的任意2项。

1.带领团队成员围绕核心问题进行项目储备和科学研究。以储备项目为基础,主持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自筹除外)和横向项目1项(横向项目到账经费自然科学类不少于5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不少于15万元)。

2.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以“北大核心”为准,下同)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在CSSCI源刊发表或被SCI、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全文收录1篇。

3.出版本学科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或教材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20万字)。

4.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前5名;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前3名;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前2名。

5.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第1名),或完成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1份(第1名)。

6.担任省级及以上教学、科研、创新平台或团队的负责人,或入选省级及以上人才工程项目。

7.在本学科基础教育研究方面取得以下成果中的2项。

(1)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

(2)出版著作或教材1部。

(3)或获批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前3名)。

(4)或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前3名)。

第十一条 学术带头人职责与任期目标

(一)在学科带头人领导下,协助制定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参与论证和选定本学科方向核心研究问题,围绕核心问题提出研究项目,组织成员进行科学研究。

(二)凝练学科方向,带领本学科方向人员开展教学与科学研究,围绕具体方向和核心问题,经常性组织开展学术讨论,形成较高水平教学科研团队。

(三)积极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担任外校硕士研究生导师,或参与外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

(四)学术带头人个人在一届任期内至少完成本学科以下7项任务中的任意2项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课题1项(经费自筹除外),或主持横向课题1项(到账经费自然科学类不少于5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不少于15万元)。

2.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中在CSSCI源刊发表或被SCI、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全文收录1篇。

3.出版本学科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或教材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15万字)。

4.获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或厅局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前2名),或厅局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第1名)。

5.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前2名),或完成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1份(前2名)。

6.参加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创新平台或团队(前2名),或入选厅局级以上人才工程项目。

7.在本学科基础教育研究方面取得以下成果中的2项

(1)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

(2)出版著作或教材1部

(3)获批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前3名)或厅局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主持)

(4)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前3名)或厅局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第1名)

第四章 管理与待遇

第十二条 管理

(一)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五年。

(二)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聘期中期和终期各考核一次。中期考核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实施,考核结果报人事处。终期考核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根据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聘期内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中止相应待遇,取消下一届申报资格;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上者,可进入下一届次的遴选和聘任程序。

(三)在聘期内,学科带头人带领本学科申报硕士学位授权点成功,或获批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3项以上,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优秀。

(四)终期考核程序

1.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填写《咸阳师范学院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考核表》。

2.二级学院按照岗位要求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写出考核意见,上报人事处。

3.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会同学科办、教务处、科研处等单位进行复审。

4.校学术委员会评议。

5.公示。

6.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第十三条 待遇

(一)学校设立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专项学术活动经费,按年拨付。学科带头人每人每年资助3万元,学术带头人每人每年资助2万元,用于在国内外研修、访问、学术会议和资料费开支等。

(二)学校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优先提供进修学习和学术交流机会。

(三)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在教学科研项目申报、成果评奖、人才称号评选、职称职务晋升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学校给予一定倾斜。

(四)学校对考核优秀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担任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出现重大工作事故,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

3.个人师德、学术失范,造成不良影响。

4.终止与学校聘任关系者。

5.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职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教学科研成果除特别说明外,申请者应为独立完成或第一完成人,我校为第一标注单位。

第十五条 本规定若涉及奖项设立特等奖,则本规定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对应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咸阳师范学院“中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实施办法》(咸师院发〔2016〕29号)《咸阳师范学院“青蓝人才”培养实施办法》(咸师院发〔2016〕3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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