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教学名师”培养实施办法
来源:人事处 作者:人事处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8年05月12日 00:00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高水平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坚持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聘任、目标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优先支持教学团队负责人申报。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人员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为人师表,治学严谨,教书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结协作精神。

2.从事高等学校一线教学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指导2名以上青年教师。

3.近3年为全日制本、专科生教授过2门以上主干课程,课堂教学工作量年均不少于260学时(承担管理工作职责的教师按有关规定执行)。

4.近3年主持完成的教改项目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主讲课程获得省级以上精品课程(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或主编国家或行业规划教材并使用两届以上;或在公开出版刊物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

5.选用国内外优秀教材,教学手段先进,教学方法多样有效,教学档案完整规范,教学效果良好,近3年学生评教至少有2次在本院(系)排名前15%。

第三章申报评审

第五条教学名师培养人选的确定采用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被推荐的教学名师培养人选填写《咸阳师范学院教学名师培养申请表》,并附相关支撑材料,经所在院(系)教学工作委员会推荐、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报人事处。

第六条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等部门对被推荐的教学名师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初审合格后,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公示1周。

第七条公示结果提交学校审定后,校长与教学名师培养人选签订支持合同和工作任务书。

第四章支持措施

第八条每个支持周期3年,每年遴选1次,每次不超过5人。

第九条学校给予以下支持:

1.资助专项经费9万元,用于教学建设、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等方面,获批准的教学名师培养人选学校单独建立经费账户,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划拨。

2.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教学名师。

3.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

第五章职责目标

第十条支持期内,教学名师培养人选作为课程教学带头人,带领课程组做好本课程的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学质量监控以及教学梯队建设等工作。

第十一条支持期内,教学名师培养人选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年均完成课堂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00学时,学生评教在本学院排名前10%。

第十二条支持期内,教学名师培养人选申报并主持厅局级以上教改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的教学成果获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奖励,或主持完成的教学成果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在公开出版刊物上独立或者以第一作者发表教学改革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核心;或主编1部全国规划教材。

第十三条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名师培养人选要使该课程在支持期内达到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的标准。

第十四条支持期内指导培养3名青年骨干教师。

第十五条支持期内争取获得国家或省级教学名师称号。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人事处会同教务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十七条支持期内每年12月,教学名师培养人选应向所在院(系)递交工作进展报告,院(系)组织教学工作委员会评议,将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报人事处,人事处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其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支持期届满后1个月内,教学名师培养人选向人事处递交工作总结报告,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议。

第十九条凡年度考核未达标的,学校给予提醒;连续2

年考核任务未达标的,经学校审核评估,中止支持合同;支持期总体任务未达标者,取消下次申报资格。评议结果优秀者,学校在下一轮遴选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每次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师生评议。

第二十一条教学名师培养人选在支持期内以及支持期届满后5年内不得调离学校。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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