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名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人事处 作者:人事处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0年10月15日 00: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学名师培育,提升我校名师的影响力及号召力,发挥名师的示范引领作用,创建有利于教师专业发展的新机制,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实施“陕西高校名师引领计划”的意见》(陕教高〔2015〕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充分发挥名师在教育、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中的示范、引领、指导和辐射作用,以提升我校教育教学质量为目的,以打造我校教育教学品牌为目标,逐步形成以名师为核心的高层次骨干教师团队和专家型的研究群体,促进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紧密结合,带动学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二章工作室设立

第三条学校为省级以上教学名师设立工作室,工作室建设方案由工作室领衔名师制定。建设方案(包括工作室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工作措施等)经教学名师所在二级学院、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校长办公会逐级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每个名师工作室团队设置领衔名师1名,选聘主要成员3-6人。领衔名师由我校的省级教学名师担任,工作室主要成员由领衔名师依据工作室建设方案,按照需要选聘。

第五条名师工作室实行建设期制,建设期为三年。

第六条工作室以名师姓名命名,统一名称为:陕西高校教学名师×××工作室。

第三章工作室管理

第七条领衔名师为名师工作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工作室的制度制定、日常管理及建设目标实现。

第八条教学名师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协调本单位教学名师组建“名师工作室”工作团队,为工作室提供办公室等工作条件,创设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九条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名师工作室的设立、管理、考核等事宜。

第十条学校为名师工作室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建设期内每年向每个“名师工作室”划拨专项经费2万元,经费按年度分批次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工作室的各项业务活动,包括办公设施、书籍购置、课题研究、项目开发、创新活动、技能培训以及与工作有关的观摩考察等;学校邀请国内外专家和专职教育科研人员,为“名师工作室”提供理论支持和业务指导。

第四章基本任务与绩效任务

第十一条基本任务

(一)领衔名师每学年实际课堂教学(含实验课)不少于64学时,其中至少应主持开设1门必修课或核心选修课,教学效果优秀。组织与带领团队成员积极开发优质课程资源,开展课堂教学改革与创新,建设精品课程或课程群,努力提高团队整体课堂教学水平。

(二)领衔名师每年应指导青年教师不少于2名。有效推动培养对象的专业成长,力求在一个建设期内使工作室成员在课堂教学上出精品,课题研究上出成果,管理岗位上出经验,引领学科教学的发展。

(三)领衔名师每年须承担至少一次专题活动,以专题讲座、教学研讨会(团队内部教学研讨会每学期至少两次)、名师论坛、名师观摩课、现场指导等形式,发挥名师的示范辐射作用,形成名优群体效应,引领我校教师崇尚教科研,安心教科研,形成学校浓厚的教科研氛围。

第十二条绩效任务

名师工作室在三年建设期内,根据工作室的建设计划要求,需完成以下系列任务中的至少2项。

(一)省级教学名师入选国家级教学名师或团队成员入选校级、省级教学名师。

(二)获国家级或省级教学成果奖(含基础教育)或获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主持人或特等奖前3人。

(三)团队或团队成员在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中获得国家级三等奖1人次以上,或省级二等奖1人次以上,或校级一等奖项目2人次以上。

(四)积极开展和参与本校学生技能训练及创新能力的培养活动。在各级各类比赛中团队成员指导的学生(有指导证书)获得国家级三等奖1人次以上,或省级二等奖2人次以上,或校级一等奖3人次以上;或在创新创业类大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奖项1个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组织的竞赛中获奖2人次以上。

(五)“名师工作室”获评“陕西省高校教学名师工作室”。

(六)名师或团队成员参编教材获国家级规划教材立项或省级优秀教材奖,或主编或副主编教材一部。

(七)获准立项建设各类教学项目(教改项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中心建设、教学团队建设等)国家级或省级前5人或校级主持人。

(八)名师工作室成员人均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发表学术论文人均2篇以上。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三条学校每年及建设期满对名师工作室进行检查与考核,确保名师工作室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各名师工作室每年11月向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提交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总结,接受有关部门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重点是工作室的计划制定、计划执行情况、成果的实现情况以及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名师工作室建设期满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对名师工作室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名师工作室学校将继续加大保障工作力度,推进名师工作室建设;对考核不合格的名师工作室将停止划拨经费,并予以摘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咸阳师范学院

二0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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