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获得学术荣誉称号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教学科研等荣誉称号获得者的榜样引导作用,激励和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促进我校师资队伍建设综合水平的提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评选推荐并获得的教学、科研等人才荣誉称号,且为教职工在我校工作期间所获得。
第三条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对本办法荣誉称号获得者进行奖励。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四条奖励范围
(一)“三秦人才”荣誉称号奖,包括:
1.专家人才类: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务院有突出贡献专家,陕西省“百人计划”特聘专家,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
2.学科科研类: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陕西省重点学科带头人,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
(二)教学荣誉称号奖:国家教学名师奖,全国优秀教师,陕西省教学名师,陕西省优秀教师,校级教学名师,校级十佳教师。
(三)师德先进荣誉称号奖:全国师德先进个人(标兵),全国教书育人楷模,陕西省师德先进个人(标兵),陕西省教书育人楷模,校级师德先进个人(标兵)。
(四)地市级人才荣誉称号奖:地市级人民政府有突出贡献专家、科技新星。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五条学校对荣誉称号获得者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类 别
| 名称
| 奖励金额(万元)
|
专家人才
| 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务院有突出
贡献专家
| 10
|
陕西省“百人计划”特聘专家,
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
| 5
|
学科科研
| 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 5
|
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陕西省重点学科带头人
| 1
|
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
| 1
|
教学荣誉
| 国家教学名师奖,全国优秀教师
| 5
|
陕西省教学名师,陕西省优秀教师
| 1
|
校级教学名师、校级十佳教师
| 0.2
|
师德先进
| 全国师德先进个人(标兵),全国教书育人楷模
| 3
|
陕西省师德先进个人(标兵),陕西省教书育人楷模
| 1
|
校级师德先进个人(标兵)
| 0.2
|
地市级人才荣誉称号
| 有突出贡献专家、科技新星
| 0.5
|
第四章奖励认定及发放
第六条奖励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1次,认定的时间范围为上一年度8月1日至认定当年7月31日期间获得的荣誉称号。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的荣誉称号获得者申请学校奖励,须填写《咸阳师范学院荣誉称号奖励申报审批表》(简称《申报审批表》),持获奖证书、文件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到所在单位审核登记,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将《申报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第八条教务处负责审核教学荣誉称号,学科建设办公室、科技处分别负责审核学科、科研荣誉称号;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审核专家人才、师德先进、地市级人才荣誉称号。
第九条人事处负责对各类荣誉称号的复核工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奖金在每年庆祝教师节暨表彰大会后发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学校其他相关奖励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